星期三, 12月 12, 2007

跳了! 外籍男子自101一躍而下 BASE JUMP TAIPEI 101- Felix Baumgartner

2007.12.12
外籍男子跳傘 北市擬以公共危險罪法辦
中央社

  台北101金融大樓出現有外籍男子突破保安,跳傘後離去,由於這名男子所用跳傘有外商飲料公司標誌,將保留侵犯101著作商標權的法律追訴權。台北市政府今天獲悉後已指派警局擬以公共危險罪論處提告。

北市府發言人羊曉東表示,全案交由台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全權處理,朝公共危險的方向偵辦。

信義分局偵查隊長石明哲表示,國內法律對於跳傘並沒有罰責,不過跳傘行為,降落地點未能事先預測,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。

石明哲說,法律規定第一百八十五條為「損壞或壅塞陸路、水路、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
他強調,違反第一百八十五條的「未遂犯」,法律規定也可罰。

石明哲表示,至於毀損磁磚和強行侵入不可進入的部分,則觸犯「毀損罪」和「強制罪」,不過這部分屬告訴乃論罪,須101方面提告才能受理,目前警方已傳喚101安全主任和保全人員前往信義分局製作筆錄中,101到今晚為止,仍未提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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